2021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

  • 编号: 民航规〔2021〕5 号

  • 发布时间: 2021年1月27日

  • 实施时间: 2021年2月1日

  • 关联文件:

    • [[统计法]]

    • [[统计法实施条例]]

    •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 关联机构: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参考资料:

    •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102/t20210207_206396.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任务,建立健全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民航强国战略目标为引领,为行业科学决策提供坚实统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CCAR-241-R2)(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民航统计活动的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

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是指从事民航统计活动的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民航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处理、保存、提供、使用、管理、发布等业务流程中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而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民航统计数据是指根据民航有关统计调查制度,通过统计调查所形成和产生的数据。民航统计数据包括运输航空、通用航空、航空器信息及空勤人员、机场生产、空管信息、航油统计、航空安全、航班正常性、服务质量、能源消耗与排放、固定资产投资、财务状况、企业基本信息、机场基本信息、价格信息、外航运输业务量等内容。统计资料是包含数据在内的统计工作成果。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民航行业统计调查包括综合统计调查和专业统计调查两大类,民航行业统计资料分为综合统计资料和专业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

第五条

民航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对所收集、审核、处理、保存、提供、使用、管理、发布的本调查对象统计数据质量负责,承担统计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不得伪造、篡改,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应依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机制,经过审核把关后方可上报统计数据,报送的统计数据要与统计台账和发布的统计数据相一致。

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收集、审核、处理、保存、提供、使用、管理、发布的辖区统计数据质量负责,承担统计数据质量监管责任,并督促、指导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依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工作机制,落实统计数据质量主体责任。

第八条

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实施民航统计调查项目的机构(部门)应严格按照合法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调查活动,对本机构(部门)收集、审核、处理、保存、提供、使用、管理、发布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承担统计数据质量监管责任,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 统计数据质量治理

第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制度,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机制,落实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

第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履行统计职责谁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与责任体系。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统计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赋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坚决杜绝单位各级领导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或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篡改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从事民航统计活动的人员应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如实收集、审核、处理、保存、提供、使用、管理、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对各种强令或授意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应根据实际统计工作需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统计数据质量问题,上报并查处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民航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如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数据存在失实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移送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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