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国信办秘字〔2021〕14号
关于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等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现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本地区App运营者抓紧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切实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1年3月12日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地图导航类
(二)网络约车类
(三)即时通信类
(四)网络社区类
(五)网络支付类
(六)网上购物类
(七)餐饮外卖类
(八)邮件快件寄递类
(九)交通票务类
(十)婚恋相亲类
(十一)求职招聘类
(十二)网络借贷类
(十三)房屋租售类
(十四)二手车交易类
(十五)问诊挂号类
(十六)旅游服务类
(十七)酒店服务类
(十八)网络游戏类
(十九)学习教育类
(二十)本地生活类
(二十一)女性健康类
(二十二)用车服务类
(二十三)投资理财类
(二十四)手机银行类
(二十五)邮箱云盘类
(二十六)远程会议类
(二十七)网络直播类
(二十八)在线影音类
(二十九)短视频类
(三十)新闻资讯类
(三十一)运动健身类
(三十二)浏览器类
(三十三)输入法类
(三十四)安全管理类
(三十五)电子图书类
(三十六)拍摄美化类
(三十七)应用商店类
(三十八)实用工具类
(三十九)演出票务类
第六条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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